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中法民三仲字第6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惠中法民三仲字第6号



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沙田××手袋厂。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沙田镇。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某某,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石子镇××村×组。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惠州市惠阳区沙田××手袋厂申请撤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2]394号仲裁裁决(包某某)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2]394号仲裁裁决(终局)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将不应终局裁决的事项作终局裁决处理,剥夺了申请人应有的诉权,该裁决关键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裁决错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惠阳区仲裁委惠阳劳人字仲案[2012]394号仲裁裁决(终局)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将不应终局裁决的事项作终局裁决处理,剥夺了申请人应有的诉权。本案纠纷属于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不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且本案争议标的为10万多元,超过了惠阳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终局裁决的事项。惠阳区劳动仲裁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对本案作出终局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权,请求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撤销惠阳区劳动仲裁委惠阳劳人字仲案[2012]394号仲裁裁决(终局)。(二)惠阳区劳动仲裁委对包某某的入职时间、月平均工资标准等关键事实上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划分不当,导致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裁决错误。1、包某某在《仲裁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部分对入职时间陈述为2011年10月份入职,对于包某某这一入职时间,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人并提供了包某某在职期间2011年11月~2012年3月共5个月的工资表予以佐证,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应依法作出认定。虽然包某某在仲裁庭审中反口称是2011年4月入职,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惠阳区劳动仲裁委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包某某入职时间是2011年4月的情况下,却采信包某某单方陈述,明显偏袒包某某一方,事实认定错误。2、包某某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459元,并非为2056元。申请人已提交了包某某在职期间2011年11月~2012年3月共5个月的工资表予以证实,而包某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月平均工资为2056元,在申请人已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惠阳区劳动仲裁委却偏袒偏袒包某某一方,采信包某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单方陈述,导致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裁决错误。综上所述,惠阳区劳动仲裁委惠阳劳人字仲案[2012]394号仲裁裁决(终局)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裁决错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份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第一,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惠阳劳动争议仲裁委对该案作出终局裁决并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第二,申请人包某某入职时间是2011年4月份,之所以写2011年10月份是因为当时我的代理人没有听清楚被申请人的话,当时仲裁庭时已经作出变更,当时仲裁也已经查明包某某是在2011年4月份入职,现在的申请人提交2011年4月至工伤之前的收入证明,但是申请人没有按照仲裁委规定的时间提交,仲裁委按照举证不能的证据规则,仲裁裁决依法支持了包某某请求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关于医药费的问题,关于交通事故法律援助案件也是由我的代理人代理的,二审判决还没有生效,因此我们要求由工厂支付医疗费用有法律依据。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12]39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