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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30号
  原告吴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建平。
  委托代理人哈恒烈。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吴红梅。
  委托代理人金永红。
  委托代理人张敏俊。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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