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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34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登华。
  委托代理人黄荣昌。
  委托代理人刘军明。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花木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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