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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157号
原告曹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民。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公安其他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7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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