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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44号 (2)
驳回原告饶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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