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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132号 (2)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沪规土资信公(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应对原告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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