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行初字第178号

原告夏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夏某诉被告某局(以下简称: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编号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原告经补正要求获取的“申请人的法人代码(上海市某某局〈原某某局〉申请裁决所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地址:某号后门)”,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答复: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

原告夏某诉称,拆迁人在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交法人代码,而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开,被告的答复不符合拆迁裁决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答复书违法。

被告某局辩称,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的公开职责范围,故被告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获取“申请人的法人代码(上海市某某局〈原某某局〉申请裁决所提交的材料)”,被告当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21日发出补正申请告知书,以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原告在2013年1月31日前补正申请。原告在2013年1月25日提出的补正申请中,补充了“被申请人地址:某号后门”的描述内容。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答复期限延长至2013年3月8日。后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职责范围,为此,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编号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前所述。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6月9日以沪房管复决字〔2013〕第某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及邮寄凭证、原告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沪房管复决字〔2013〕第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证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