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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179号

原告夏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夏某诉被告某局(以下简称: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编号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原告经补正要求获取的“夏某户被拆除房屋的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某某局〈原某某局〉申请裁决所提交的材料)(地址:某号后门)”,作出答复: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并向原告提供了居民房屋情况表。

原告夏某诉称,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中必须包含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复印件,而被告提供的居民房屋情况表没有房屋草图;没有租赁人、经办人、审核人签章;没有出具单位的图章;没有填表日期,故该情况表是不合法的,不符合拆迁裁决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此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作答复书违法。

被告某局辩称,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内容,已经将相关的政府信息向原告予以了公开。其中另有原告户的房屋资料摘录单也已经原告的另案申请予以了公开,故在本案答复中不再重复处理。因此,被告所作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获取“夏某户被拆除房屋的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某某局〈原某某局〉申请裁决所提交的材料)”,被告当日受理后,于2013年1月21日发出补正申请告知书,以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原告在2013年1月31日前补正申请。原告在2013年1月25日提出的补正申请中,补充了“地址:某号后门”的描述内容。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答复期限延长至2013年3月8日。后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信息属于被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此,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编号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如前所述。被告并向原告提供了居民房屋情况表。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6月9日以沪房管复决字〔2013〕第某、某、某、某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的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对原告要求获取的原告户被拆除房屋的权属资料的申请内容作出属于被告公开职责范围的答复,并向原告提供了原告户房屋的资料摘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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