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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182号 (2)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谈话笔录四份,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收件回执》、《补正申请告知书》、补正材料、《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证据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各项申请的行政职权。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因原告申请不明确,要求原告予以补正,并在经法定延长期限内作出答复,行政程序合法。被告认为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其公开的职责权限范围,决定予以公开,认定事实清楚。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被诉答复违法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有关被告提供的谈话笔录不符合要求,相关房屋拆迁裁决违法的主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原告应另案主张自己权利。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被诉答复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 伟
审 判 员 訾莉娜
人民陪审员 王 侃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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