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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184号

原告夏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某局工作人员。

原告夏某诉被告某局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2月16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原告,原告申请获取的“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上海市某某局〈原某某局〉申请裁决所提交材料)(地址:某号后门)”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诉称:根据建住房[2003]某号文规定,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供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被告应当保存有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请求法院确认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违法

被告辩称:沪房地资拆(2004)某号文规定,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需要提供拆迁基地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基地总户数的比例数。由此可见,本市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并未要求提供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另外,被告至相关业务部门及单位进行查找,也未找到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故被告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认定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上海市某某局〈原某某局〉申请裁决所提交材料)”。2013年1月21日,被告以原告的申请不明确为由,向原告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提交了补正材料,将其申请补正为“拆迁人首次申请裁决时,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上海市某某局〈原某某局〉申请裁决所提交材料)(地址:某号后门)”。2013年2月8日,被告发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答复期限延长至2013年3月8日。被告经审查,认为根据沪房地资拆(2004)某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受理裁决申请时应收取的文件,且经检索在被告处并不存在该文件,遂认定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013年2月16日,被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黄房管公开复(2013)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原告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制作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原告。原告收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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