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行初字第190号 (2)
本院认为:被告某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经本院查明,原告本次申请内容与其之前的数份申请均指向同一地块于特定年份段内的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被告已多次作出答复,故被告认定原告的申请属重复申请,不再重复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金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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