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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191号 (2)

本院认为:被告某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原告申请公开的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属于土地登记信息范畴。而原告就相同地块于特定年份段内的土地登记信息,曾多次向被告申请公开,被告均已作出答复,故被告认定原告的此次申请属重复申请,不再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金铭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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