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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63号

原告庄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
  原告江某。
  被告某府。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某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邱某,女,某府工作人员。
  原告庄某不服被告某府(下称黄浦区政府)作出的黄府征〔2012〕X号《某府房屋征收决定》(下称《征收决定》),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江某就同一征收决定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合并审理。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庄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某、孟某某,原告江某,被告黄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某、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黄浦区政府于2012年6月2日作出黄府征〔2012〕X号《征收决定》,主文为:“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范围: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某号(包括某号,某号)。”该《征收决定》同时附《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下称《补偿方案》)。
  原告庄某诉称:被诉征收决定中所罗列的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有偿出让给瑞安集团,故该地块不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被告作出该地块的征收决定于法有悖;被告向被征收地块居民隐瞒黄浦区某地块(西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让的事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今后仍将交由瑞安集团开发,故被告并非因“公共利益”征收该地块;黄浦区某地块(西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未足额到位;被告征询征收补偿方案仅是走形式,缺乏实质性内容;举行听证会并未通知全体被征收地块的居民,居民代表产生程序违法,原告庄某的丈夫孟某(原告庄某的委托代理人)虽参加了听证会,但其在听证会上所提问题未被回答,且其意见未被载入会议纪要;被告未将征求的居民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布;被告所供房源均生活不便,不利于居住,要求回搬。
  原告江某诉称:原某局(下称原某局)曾就某地块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原上海市卢湾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原卢湾房管局)就某地块(东块)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因此原告江某所居住的地块已有房屋拆迁许可证,被告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一个地块、一个项目、一张批文、一张许可证”的原则。
  原告庄某、江某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黄府征〔2012〕X号《征收决定》。
  被告黄浦区政府辩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浦区政府提交了《征收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五)项、《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征收细则》)第五条、第八条第(五)项,以此作为其具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依据。
  经质证,原告庄某对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的职权提出异议认为,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有偿出让,被告无权再作出《征收决定》。原告江某对被告提交的职权依据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居住的地块已由原卢湾房管局作出拆迁许可,被告并无在该地块上再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
  被告黄浦区政府就其行政执法程序提交了《征收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证明被告的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黄浦区政府提交了《征收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证明被告适用法律正确。
  经质证,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程序依据和法律适用依据提出异议,认为《征收细则》只是地方性的规章,不足以认定为法律依据,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原告江某还认为《征收细则》与其诉讼主张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黄浦区政府为证明其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提交了以下程序与事实证据:
  1、《征收决定》,以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2日作出《征收决定》;
  2、《补偿方案》和公示照片2张,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公布了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2012)沪卢证经字第某号《公证书》,以证明原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的张贴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4、黄府发〔2012〕X号《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2011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201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以证明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旧区改建纳入了黄浦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5、沪建交联〔2011〕某号《关于确认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复函》,以证明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某局和某某局等部门确认黄浦区某地块(西块)列入本市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明确了征收四至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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