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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63号 (2)
  6、某某某局(下称某某某局)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和公示照片3张、《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7、某某某局分别于2012年1月6日作出的《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和公示照片2张、2012年1月21日作出的《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结果公示》和公示照片1张,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1月7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对该地块进行改建意愿征询,并将征询结果(同意比例为98.46%)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8、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上海市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第三指挥部(下称第三指挥部)于2012年4月16日共同作出的《关于开展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询工作的通知》(下称《补偿方案意见征询工作的通知》),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5月15日开展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询工作,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
  9、某某某局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的《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公示照片2张,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并公示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10、某某某局于2012年6月2日作出的《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拟订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
  11、会议纪要、会议签到及会议纪录各1份,以证明被告会同相关部门于2012年5月23日组织了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12、《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被告因认为该报告第5-6页部分内容涉及社会稳定因素,故隐去后将其余内容交换至两原告),以证明《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征收地块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3、黄浦区政府办公室于2012年6月1日印发的《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以证明黄浦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
  14、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某某委)于2012年5月18日出具的《关于某地块(西块)资金情况的说明》,以证明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所需房源及资金已到位。
  因两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诉《征收决定》作出前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房源到位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被告黄浦区政府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15、某某委与某公司(下称某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共同作出的《关于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计划》,以证明地块资金已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拨付到位,且后续资金拨付已形成计划;
  16、中国工商银行凭证6张,以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已经到位并系专款专用;
  17、单位空屋调用单10张;
  18、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某委员会(下称原某委)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1份、原某委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某苑>配套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1份、上海某某技术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与某某委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1份、上海市漕河泾某某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下称漕河泾某某公司)与某某委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1份、上海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某公司)与原某委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2份、某某某公司与某某委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1份、上海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某委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1份、上海某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委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2份、上海某某某某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某某委签订的《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1份,证据17-18证明被告为某地块(西块)征收调拨了充足的安置房源;
  19、某某公司与漕河泾某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虹梅派出所公章);
  20、上海市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51份;
  21、某路房源清单2张;
  22、某路、某路房源清单4张;
  23、原上海市卢湾区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办公室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会议纪要》,以证明某路等安置房源系经原上海市卢湾区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办公室确定;证据19-23证明某路、某路74套就近安置房屋属徐汇区行政管辖;
  24、某某委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关于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资金、房源到位的证明》,以证明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所需房源及11亿元资金已到位;
  25、某某某局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及公示照片3张(其中1张附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星平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证明),以证明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稿并由地块内居委会人员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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