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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行初字第63号 (4)
  经质证,被告黄浦区政府对原告庄某提交的证据1-4没有异议,对原告庄某提交的其他证据,发表综合质证意见认为:黄浦区某地块(西块)在征收条例颁布实施后已不再具备继续拆迁的条件;某地块分西块和东块,其四至范围并不重合;被告实施征收过程中,未进行营利,属公共利益建设;拆迁人员都持有征收事务所的上岗证,征收程序并无不当;被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法有据;某地块(西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因该地块未核发过拆迁许可证,现实施征收符合规定;某路房源属徐汇区行政管辖;《补偿方案》听取居民代表意见并经公示,具有合法性。
  原告江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征收决定》;2、以江某为申请人的沪府复决字(2012)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原告江某的户口簿复印件;4、卢府规地[1997]X号《卢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卢湾区第某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5、沪卢房管拆许字(2010)第某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存根。此外,原告江某还提交了卢规地划(1997)X号《卢湾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核发卢湾区第某号地块改造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等21份证据。
  经质证,被告黄浦区政府对原告江某提交的证据1-5没有异议,认为其他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10系因被告工作差错形成并误交,不具有真实性,据此,本院予以排除;除证据10之外,被告黄浦区政府提交的程序与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定案证据所需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件,可以证明被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征收细则》系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被告出示的职权依据、程序依据及适用的法律规范系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与《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相关,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庄某提交的证据1-14与本案相关,能够证明原告庄某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庄某的基本情况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江某提交的证据1-5与本案相关,能够证明原告江某符合起诉条件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两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主要涉及建设单位在《征收条例》施行前的建设活动情况、瑞安集团及关联公司的经营情况、媒体对瑞安集团的报道、《征收决定》作出后的居民信访函件等内容,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排除。
  本院根据上述经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证据,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某局和某某局于2011年12月30日共同作出沪建交联〔2011〕某号《关于确认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复函》,原则同意某地块(西块)列入本市旧城区改建范围并确定该地块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2012年1月6日,某某某局公告《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并于同日发布《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以征询地块内居民对旧城区改建的意愿,明确如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将实施旧城区改建工作。2012年1月21日,某某某局作出《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结果公示》,表示愿意旧城区改建的居民户数占应征询户总数的98.46%,超过《征收细则》所规定的90%的下限,该地块旧城区改建的相关工作将启动。黄浦区政府于2012年2月17日发布《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2011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与201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将某地块(西块)列入了旧区改造范围。2012年4月16日,某某某局拟订了《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第三指挥部于同日共同作出《补偿方案意见征询工作的通知》,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意见征询工作。第三指挥部于2012年4月对黄浦区某地块(西块)的房屋征收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被告于2012年5月23日召开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签到及会议纪录。此外,原某委关于该征收地块的专用账户分别于2011年1月20日到账人民币5亿元、2012年3月27日到账人民币4亿元、2012年5月9日到账人民币2亿元,共计人民币11亿元。某某委分别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关于某地块(西块)资金情况的说明》,于2012年5月28日与某公司共同作出《关于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计划》,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关于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资金、房源到位的证明》,证明该地块所需安置房源1720套及人民币11亿元资金已到位,且后续资金拨付已形成计划。黄浦区政府常务会议于2012年5月29日审查同意发布某地块(西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并通过了征收补偿方案。2012年5月31日,某某某局作出《黄浦区某地块(西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经地块内居委会工作人员见证,公告于征收地块内。2012年6月2日,被告作出黄府征〔2012〕X号《征收决定》,并附《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及附件《补偿方案》在征收地块范围内公告的过程,由公证机关派员进行了监督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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