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行初字第63号 (6)
综上所述,被告黄浦区政府依照《征收条例》和《征收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所作《征收决定》存在的瑕疵,尚不足以影响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两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诉征收决定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庄某、江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庄某、江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志勤
审 判 员 鲍 浩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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