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隆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谢甲。
  委托代理人张善美,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宗某。
  委托代理人陈醉,上海市成功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华隆隆模具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隆隆公司)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隆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善美、谭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嘉定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金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1年8月15日,华隆隆公司与上海伟翔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转让曙光村办公楼的协议》,华隆隆公司通过转让方式,以人民币18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取得了真南路XXX号曙光村办公楼的房屋产权和办公楼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围墙内空地及简易棚)及固定配套设施。2001年10月25日,华隆隆公司取得沪房地嘉字(2001)第02692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权证上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总面积1254平方米,房屋类型为办公楼,建筑面积2237.2平方米。2009年12月7日,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2013年1月25日更名为上海市嘉定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原嘉定土发中心)取得了真南路以南、走马塘以西地块的沪嘉房管拆许字(2009)第0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6月30日,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嘉储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华隆隆公司的房屋位于该拆迁基地范围内。2009年12月14日,原嘉定土发中心通知华隆隆公司选择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机构,但该公司未在通知时间参加抽签活动。2009年12月16日,经上海市嘉定公证处现场监督公证,抽签确定了上海大雄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雄房地产估价公司)为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机构。2009年12月16日和2010年2月22日原嘉定土发中心两次通知华隆隆公司将上门评估,华隆隆公司未予配合。2010年3月4日,大雄房地产估价公司根据原嘉定土发中心的委托出具了大雄参DF2009(JD)-600146号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建安重置单价(补偿值)估价报告、大雄房估T2009(JD)-600014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估价报告、大雄ZDF2009(JD)-600146号实物资产搬迁补偿费用评估报告。根据报告,华隆隆公司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总计6,388,436元(其中建筑物及附属建安重置价4,482,016元,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487,800元,实物资产搬迁补偿费用635,600元)。2012年4月17日、2012年4月24日和2012年4月27日,原嘉定土发中心及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与华隆隆公司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因拆迁双方在补偿金额上差距巨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7月25日,原嘉定土发中心向嘉定房管局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因被拆迁地块只有华隆隆公司一家被拆迁单位,故嘉定房管局于2012年7月26日发出听证会通知,并于2012年8月2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2012年8月7日,嘉定房管局受理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并于2012年8月15日召开了第一次调解会。在调解过程中,因华隆隆公司对大雄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异议,嘉定房管局于2012年8月17日中止了房屋拆迁裁决审理程序,并于同月20日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提出了评估鉴定申请。2012年9月12日,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出具了沪房地估鉴(2012)025A号、沪房地估鉴(2012)025B号鉴定结果报告,鉴定建筑物总价为3,500,000元、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540,000元。嘉定房管局遂于2012年10月9日通知拆迁双方恢复裁决审理。2012年10月16日,嘉定房管局组织召开了第二次调解会,但拆迁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0月22日,经嘉定房管局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嘉定房管局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了嘉房管(2012)拆裁字第005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华隆隆公司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二、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以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故建筑物总价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总价采用鉴定价格,申请人原嘉定土发中心应支付被申请人华隆隆公司6,853,300元,明细如下: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建安重置价估价总价格:4,894,680元,其中:(1)建筑物总价3,500,000元、(2)二次装潢价格1,127,476元、(3)附属设施价格267,204元;2、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费总价540,000元;3、实物资产搬迁补偿费用635,600元;4、停产、停业适当补偿783,020元。1-4项合计6,853,300元。三、被申请人华隆隆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搬出嘉定区南翔镇曙光村真南路XXX号。华隆隆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撤销上述房屋拆迁裁决。原审另查明,原嘉定土发中心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经过六次延期,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11月30日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