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88号 (2)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黄浦房管局具有审查拆迁期限延长许可的法定职权。本案中,黄浦房管局接到原审第三人提出拆迁期限延长许可的申请,因拆迁期限累计已经超过一年,故报经市房管局审核,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原审第三人答复并进行公告,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上诉人所作房屋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异议系针对被上诉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合法性的异议,不属于本案拆迁期限延长许可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卢某某、方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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