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95号 (2)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就业促进中心作为其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有依申请履行发放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的法定职责。甘泉街道办作为其辖区的行政管理部门,虽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但依法未被赋予依申请履行发放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的法定职责。鉴于(2011)普行初字第59号钱某某诉就业促进中心一案已对“2009年2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16,000元”补发一事进行了实体判决,且已生效,故钱某某要求甘泉街道办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遂判决:驳回钱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钱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钱某某上诉称,根据沪劳保就发(2007)1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被上诉人在就业岗位补贴发放工作中具有组织进行调查确认、报批、通知等职责,其应履行补发上诉人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16,000元的法定职责。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甘泉街道办辩称,根据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文的规定,发放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属于就业促进中心的职责,不是被上诉人的职责,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表》、(2011)普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2011)普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文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经街道、乡镇组织就业援助员和开业专家调查确认自主创业的,可至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自登记备案当月起申请享受就业岗位补贴。该文件并未赋予被上诉人发放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的职权,被上诉人并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不是该文件的受文单位,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依照沪劳保就发(2007)11号文的规定履行发放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的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且原审法院(2011)普行初字第59号生效行政判决也已明确,就业促进中心作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有依申请履行发放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的法定职责。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发放16,000元大龄失业人员就业岗位补贴的法定职责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钱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