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某新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相应处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新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原告并未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且错列被申请人,存在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及表述错误的情形。原告对该节事实并无异议。被告依据上述规定,通知原告补正材料并向原告邮寄送达书面的补正通知书,并无不当。
诉讼中,被告就向原告邮寄送达补正通知书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邮政双挂号回执,回执盖有“六团杜某村邮件收发章”,且被告补充提交了杜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投递证明及江镇邮政支局投递邮件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公司地址属杜某村民委员会邮寄范围,该信件由杜某村民委员会签收后,再由村民委员会的专门送信人员将该信件送至原告公司,且投递邮件清单上有原告法定代表人“某纪平”签名确认的事实。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据此,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已通过邮寄方式履行了向原告送达补正通知书的法定程序并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且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通过上述邮寄送达方式原告可以收到相关邮件。原告虽否认收到补正通知书,但未能提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另,本院注意到,本案所涉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关乎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2012年8月27日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未予积极关注懈怠处理,在长达几个月后的2013年1月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有悖常理。同时,原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且错列被申请人,在被告及时告知其补正的情形下,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理应承担逾期不补正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案受理2012年8月27日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 楠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