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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初字第5号 (2)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2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称被申请人樊朋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也并非为原告工作而受到伤害,某人保局对樊朋受伤认定为工伤的依据不充分,故复议请求撤销某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12年8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被告经初步审核后认为,原告仅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既未提交原告的身份材料,又未提交相关的工伤认定书,致使被告无法确定原告与其要求撤销的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且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受伤者列为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有误。被告遂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于2012年9月8日前补正材料,更正被申请人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提交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复印件。同时,告知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被告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为原告放弃本次行政复议申请。2012年8月30日,被告以双挂号方式向原告邮寄了补正通知书。2013年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立案受理其于2012年8月27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某新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履行相应处理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原告某公司向被告某新区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但原告并未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且错列被申请人,存在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及表述错误的情形。原告对该节事实并无异议。被告依据上述规定,通知原告补正材料并向原告邮寄送达书面的补正通知书,并无不当。
诉讼中,被告就向原告邮寄送达补正通知书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邮政双挂号回执,回执盖有“六团杜某村邮件收发章”,且被告补充提交了杜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投递证明及江镇邮政支局投递邮件清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公司地址属杜某村民委员会邮寄范围,该信件由杜某村民委员会签收后,再由村民委员会的专门送信人员将该信件送至原告公司,且投递邮件清单上有原告法定代表人“某纪平”签名确认的事实。另《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据此,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已通过邮寄方式履行了向原告送达补正通知书的法定程序并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且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通过上述邮寄送达方式原告可以收到相关邮件。原告虽否认收到补正通知书,但未能提出合理说明,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该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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