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28号 (3)
综上,上诉人A要求判令撤销《答复书》并根据其提出的公开申请限期如实出具准确完整答复意见书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可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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