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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某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上诉人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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