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143号 (3)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甲单位作出第1520120578号《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A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莹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