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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44号
  原告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冒彦哲。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陆民。
  委托代理人刘晴。
  委托代理人黄文胜。
  第三人罗某。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递交诉状,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同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罗某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冒彦哲,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晴、黄文胜,第三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10月17日,被告浦东公安分局对第三人罗某作出沪公(浦)(罗山)不决字[2012]第002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不予处罚决定),认定违法行为(嫌疑)人罗某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1、2012年8月9日、同年8月27日对谢某某的询问笔录2份及原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原告谢某某称2012年8月9日,其与第三人罗某在本区浦东大道2601号双拥大厦游泳池内发生争执,原告遭第三人殴打,被其用游泳馆内的金属刮水器击打左大腿外侧致伤;
  2、2012年8月9日、同年8月27日、10月17日对罗某的询问笔录3份及第三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第三人罗某称2012年8月9日,其与谢某某在游泳池内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推搡,后在岸上谢某某欲用刮水器攻击第三人,原告的左侧大腿可能在与第三人争夺刮水器时刮伤,刮水器长柄弯曲掉在地上,后被救生员拿走;
  3、2012年8月10日对游泳馆救生员周文营的询问笔录,证明其称2012年8月9日下午,发现谢某某与罗某在泳池内争吵并相互推搡,两人先后上岸,又相互推扯,发生肢体冲突,后被游泳馆工作人员劝开,没看到谁持刮水器,也未注意到原告受伤;
  4、2012年8月18日对游泳馆救生员韩怡树的询问笔录,证明其称2012年8月9日18时许,发现谢某某与罗某在泳池内争吵,被劝开后两人上岸朝更衣室方向走去,没注意到有人受伤;
  5、2012年10月12日对游泳馆清洁员胡蔡根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8月9日17时30分许,其在男子更衣室内巡视时,听到外面有人吵架,看见原告和第三人沿着游泳池岸边朝男子更衣室走来并一路争吵,后看到原告手持金属刮水器,被劝架的救生员拿走,未看到两人在更衣室内打架,也不清楚原告受伤情况;
  6、视频光盘及工作情况,证明被告向双拥大厦监控室调取了2012年8月9日17时30分至18时30分的泳池视频,经查看,该视频图像模糊,不能清晰反映事发情况;
  7、对被告下属罗山新村派出所民警李峰的询问笔录,证明2012年8月9日18时许,其在巡逻中接到110警情指令后与同事到达双拥大厦现场,报警人谢某某称其与罗某在游泳时发生口角,被对方打伤,现场无目击证人,故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查;
  8、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工作情况及送达回证,证明经鉴定,谢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大腿裂伤,构成轻微伤;
  9、受案登记表、延长期限报告书、被诉不予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同年9月14日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作出被诉不予处罚决定后送达原告;
  1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作为被告的职权依据及法律适用依据。
  原告谢某某诉称,2012年8月9日17时左右,原告在本区云山路双拥大厦游泳馆内游泳时,遭到第三人罗某的辱骂及殴打,原告上岸后,第三人仍追上岸不断用双拳击打原告头部及上身,原告欲跑到更衣室躲避,第三人继续追打原告至更衣室门口,并随手用放置在更衣室门口的刮水器猛击原告左大腿外侧导致大腿出血,原告欲报警,第三人再次击打原告头部和上身。原告报警后,被告下属罗山新村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查。派出所民警对游泳馆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调查询问。原告经医院诊断治疗左大腿外侧缝合六针,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原告拒绝被告下属罗山新村派出所对第三人殴打致其受伤的赔偿事宜进行调解,要求被告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第三人殴打原告致其左大腿轻微伤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原告对被诉不予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告认为,第三人随意殴打原告并致其轻微伤,被告作出的被诉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未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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