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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42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国家xx局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沪国税告字(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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