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徐行初字第142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国家xx局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沪国税告字(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懿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