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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66号

原告周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宅xx号。

委托代理人钱xx(系原告之妻),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同上。

委托代理人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xx区土地xx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关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xx,男,该土地xx中心工作。

第三人上海市xx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x号x楼。

原告周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xx月xx日作出的沪x房拆裁字(2012)第xx号裁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钱xx、裴xx,被告上海市xx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xx,第三人上海市xx区土地xx中心(下称“xx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上海市xx中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裁决的主要内容为:周xx(户)居住的本市xx区xx路xx宅xx号房屋属沪x房管拆许字(2010)第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范围,该房屋为自建住房,房屋性质为私房。据《上海县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记载,土地使用者周xx,土地座落xx乡xx队,地号xx乡xx村xx丘(xx) xx街坊(与xx路xx宅xx号为同一地址),宅基地总面积77(平方米),主房占地46(平方米);又据《上海县农村宅基地面积量算表》记载,建筑面积为87.49平方米。

2010年经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核定周xx(户)房屋建筑面积154平方米。另据该镇相关规定,增加阳廊面积15平方米,合计批准建筑面积169平方米。据此,申请人认定被申请人为周xx(户),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为169平方米。拆迁期间,申请人委托上海市海洋地质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被拆除房屋现状建筑面积进行勘测,测得现状建筑面积为116.16平方米,该户可建而未建的建筑面积为52.84平方米。

经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参照评估,被申请人的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30元;室外附属设施评估价值5500元,估价时点为2010年4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被拆除房屋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

该拆迁范围属已办理征地手续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地块,适用沪府发(2002)13号文件的拆迁政策。根据x府发(2006)x号文规定,该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3100元,价格补贴系数为20%。被拆迁房屋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46元[(630+3100)元×20%]。申请人已将适用于该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宣传提纲)在基地内公示。申请人曾提供书面安置方案供被申请人选择:一、货币补偿方案。被申请人货币补偿款为756444元[(630+3100+746)元/平方米×169平方米=756444元];若被申请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可在原购房补贴1450元/平方米基础上再增加4550元/平方米,计1014000,合计1770444元。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案。被申请人的货币补偿款为756444元,根据基地方案,增加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购房补贴6000元/平方米,计1014000元,合计价值标准房屋调换金额为1770444元。申请人按2010年4月6日评估时点曾提供房源:方案1、本市xx区xx路x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0.15平方米,房屋价值782264元;本市xx区xx路500弄100号xxx室,建筑面积87.71平方米,价值1066378元。方案2、本市xx区xx路xxxx弄xx号xxx室,建筑面积81.82平方米,价值840923元;本市xx区xx路xxx弄xx号xxx室,建筑面积94.92平方米,价值1073545元。以上两套房源方案,被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套,且需支付房屋调换差价款。三、其他补贴。1、奖励期外安居补贴20000元/证;2、奖励期外优惠奖励67600元;3、室外附属物补偿5500元;4、搬家补贴和各类家用设施移装费按照沪价商(2002)xxx号《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被申请人未接受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方案,申请人于2012年11月7日向被告申请裁决,并提供本市xx区xx路xxxx弄xxx号xxx室、本市xx区xx路500弄100号xxx室两套房屋,按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方式作为裁决安置房源。

被告受理后,组织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被告据此依法作出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应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对被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本市xx区xx路xx宅xx号周xx(户)的被拆除房屋的价值标准房屋调换货币补偿款为1770444元。房屋调换地点:本市xx区xx路xxxx弄xxx号xxx室,建筑面积80.15平方米,评估单价9760元/平方米,房屋价值782264元;本市xx区xx路500弄100号xxx室,建筑面积87.71平方米,评估单价12158元/平方米,房屋价值1066378元。以上两套房屋总建筑面积167.86平方米,总价值1848642元,估价时点均为2010年4月6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78198元(1848642元-1770444元=78198元)。二、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奖励期外安居补贴20000元/证,奖励期外优惠奖励67600元(400元/平方米×169平方米=67600元),室外附属物补偿5500元,合计93100元。三、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房屋拆除前对室内装修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四、申请人应按沪价商(2002)xxx号《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相关费用。五、被申请人周xx(户)应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从本市xx区xx路xx宅xx号搬至上述安置地点。逾期不搬,被告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告知相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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