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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66号 (2)

原告诉称,本次拆迁依据、拆迁政策、拆迁行为均违法;被告作出拆迁裁决程序违法;裁决书认定钱xx福利分房等事实没有证据;本次拆迁的安置补偿标准不公平,且未公开其他户的补偿安置结果。理由如下:一、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对于周xx户人口、建筑面积核定函没有具体依据,不能作为动迁安置的有效文件。原告户的人口为8人,其中王xx、袁xx为独生子女,故核定人口应为10人。按照农民标准每人43平方米,对原告户共计4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原告钱xx、周xx应属于被拆迁人,依法应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二、本次动迁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拆迁许可证无依据,应予撤销;本次拆迁的政策依据错误,拆迁行为无依据,xx村已撤制,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即本次动迁应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本次动迁的拆迁许可与延长通知均未在公示栏公示,拆迁人无视公示规定,故意规避法律,欺诈被拆迁人,逃避义务。三、拆迁人的部分证据不实,不能作为裁决依据。拆迁房屋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被告的裁决依据。被告作出拆迁裁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撤销拆迁裁决,并判令第三人对原告重新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被告辩称,被告根据上海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及审核表、土地使用证等资料对该户的被拆房屋面积进行了认定,依照拆迁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原告户作出了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上海市xx区土地xx中心述称,同意被告意见。

庭审中,被告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示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2.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许可通知;3.房屋拆迁资格证书;4.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5.房屋拆迁委托书、房屋裁决代理委托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6.签约率说明;7.上海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表、审核表、宅基地面积量算表、宅基地勘丈记录表、土地使用证附图、房屋建筑面积勘测报告书、拆迁房屋勘丈表、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8.xx路xx宅xx号周xx(户)人口、建筑面积核定函、xx派出所户籍资料摘录、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充协议、xx派出所户籍资料摘录、住房调配单;9.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参照评估)及送达回证;10.动迁宣传提纲、动迁安置方案、商谈记录、送达回证;11.关于同意增加xx站地区6、7号地块土地基础性开发项目安置房源的批复及房地产登记簿;12.裁决调解会记录;13.裁决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14.被告集体讨论决定;15.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x府发(2006)4号《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被拆迁房屋同区域最低补偿单价等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经质证,原告对裁决申请书内容不认可;认为拆迁许可证及延长通知是违法的,理由就是x站6、7号地块没有获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前提违法,那么许可证及延长许可通知都是违法的。另外许可证与延长许可通知在动迁基地也未公示过。签约率说明没有看到过,这个数字仅仅是单方说明,没有动迁协议等材料佐证。宅基地申报表、土地审核表中申请人是原告家庭成员四人,并非只有周xx一人。以上四人都应成为被安置对象。核定人口材料不予认可,人口核定不正确,如果原告户的核定人口情况公示,那么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拆迁人应该将该基地其他被拆迁户的人口核定情况公示。钱xx、周xx不属于安置对象,没有相关证据。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有异议,原告积极配合,为何要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参照评估。xxxx年x月x日电话联系记录不真实,其最后一句是之后多次联系均遭拒绝。第一次联系就能推测出今后的情况,显然不符合逻辑。拆迁人制作的相关记录都不真实,理由同上。动迁安置方案原告不认可,从来没有看到过,也没有公示过;裁决程序违法,裁决申请受理是2012年11月7日,同日原告收到答辩通知,要求7日内做出答辩,而在11月9日就召开了调解会,没有给原告答辩期,没有听取原告申诉与答辩的权利,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对其他材料没有异议。第三人上海市xx区土地xx中心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拆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户的户口簿、上海县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海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xx路xx宅xx号周xx户人口、建筑面积核定的函、沪规土资信公(2012)第xxx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xx镇志-xx村的网页、房屋拆迁公告、沪房地资拆(2003)xxx号文、居民动迁宣传提纲、原告要求的协商函及邮寄凭证、房屋拆迁期限延长公告、xxxx年x月x日电话记录、房屋评估报告、动迁居民送达地址确认书、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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