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行初字第22号 (2)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1.裁决申请书、第三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明第三人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申请裁决,申请内容及第三人基本情况;
2.沪虹房管拆许字(2010)第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实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房屋动拆迁委托协议书,证明第三人2010年1月28日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实施单位为上海新虹动拆迁有限公司,被告裁决亦在拆迁期限内作出。原告吴×承租的公房属于拆迁范围;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评估公司营业执照、武昌路×××弄××号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资料送达签收单,证明该房屋经评估,单价为18,136元/平方米,报告已送达原告户;
4.租赁凭证、拆除公房补偿协议书、武昌路×××弄××号动拆迁户籍房籍调查表、居民委员会证明、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海市住房调配通知单、佳木斯路×××弄×号501室动拆迁户籍房籍调查表、房地产登记簿、住房调配单、定海路×××弄×××号动拆迁户籍房籍调查表,证明武昌路×××弄××号房屋信息为:房屋性质公房,承租人吴×,房屋类型旧里,居住部位三层晒台搭建后间,居住面积8.9平方米。在册户籍三人,分别为卜××、吴×甲、吴×,实际居住吴×一人,吴×于2009年2月7日办理离婚登记。房屋产权人上海虹房(集团)有限公司已选择货币安置;
5.未签约居民名单表、裁决被申请人(户)信息登记表、原告户安置方案告知单、送达签收单、谈话笔录、看房单,证明第三人经与原告户协商无果。因该户卜××、吴×甲二人他处有房,拟配房屋一套;
6.动迁安置房供应协议、预售许可证、虹口区动迁配套商品房供应审核单,证明裁决安置房符合入住条件,第三人可予调配使用;
7.房屋拆迁案件受理审查登记表、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照片、调查笔录,证明被告2012年9月20日受理第三人裁决申请,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未能在裁决前达成协议;
8.2012年10月10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张贴照片、邮寄凭证,证明被告依法裁决,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
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十六条、《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为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虹府发(2010)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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