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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45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律师。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郑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宓某,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郁某,上海振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月13日受理后,于当月18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因上海硕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诚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第三人硕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赵某(含房屋同住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天通庵路X弄X号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迁至奉贤区民乐路X弄X号X室;2、申请人硕诚公司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7)第X号]、关于核发“中兴城(二期)”项目拆迁许可证的通知、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及批复各六份,证明系争房屋在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许可期限内作出裁决;
  2、关于同意变更“中兴城一期、中兴城二期”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证明2010年3月1日被告批准拆迁实施单位由原来的上海凯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振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考虑到房价上涨因素,愿意以2010年3月1日拆迁实施单位变更日为系争房屋估价基准日;
  3、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闸北区天通庵路X弄X号整幢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商务印书馆上海印刷厂(以下简称上海印刷厂)名下,整幢房屋建筑面积为618平方米;
  4、住房调配单,证明上海印刷厂于2000年9月20日将系争房屋调配给赵某居住,该住房调配单载明房屋受配人为赵某,房屋面积为12.1平方米;
  5、拆迁房屋勘丈表,证明系争房屋经上海中房测绘有限公司勘丈,套内勘丈面积为19.6平方米。因天通庵路X弄X号整幢房屋共有21户居民,21套房屋的套内勘丈面积共计为448.2平方米,第三人愿意在整幢房屋总面积618平方米扣除448.2平方米之后,将剩余的169.8平方米作为21户居民的公摊面积,按每户8.08平方米的标准计入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故被告核定系争房屋建筑面积为27.68平方米;
  6、摘录自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宝山路派出所的户籍情况,证明系争房屋内无在册户籍;
  7、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执,证明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2010年3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评估确定系争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4368元,原告赵某本人签收该分户报告单;
  8、三份动拆迁谈话记录,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9、两份看房单存根,证明拆迁实施单位于2012年10月23日留置送达原告两张看房单,提供航头路、罗南一村两处房屋供原告试看,两名街道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签名见证送达过程;
  10、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房地产权证及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证明裁决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建筑面积为75.83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177元,该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第三人可用于安置原告;
  1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第三人因无法与原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向被告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受理后,向原告留置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
  12、2012年11月21日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出席被告组织的调解会但未与第三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人同意免收原告裁决安置房屋差价款的申请及被告向原告送达该申请的送达回证,证明第三人自愿承诺免收原告裁决安置房屋与系争房屋补偿款之间的差价款167383.19元,被告将该申请留置送达原告;
  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原告与第三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并于12月17日留置送达原告;
  关于将商务印书馆上海印刷厂全部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划归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证明1998年6月9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批复同意上海印刷厂全部房屋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划归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印刷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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