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47号 (2)
  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原告与第三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并于12月18日留置送达原告户。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及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闸府规范[2006]1号文。
    原告诉称,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存在拆迁申请人及裁决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作为房屋拆迁许可前置条件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均已失效、裁决过程中未举行听证,补偿安置不到位、第三人违法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评估系争房屋时未通知原告到场、原告未在查勘图上签字确认、评估报告未按科学方法评估确定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等违法情形,故诉请撤销被告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被告辩称,其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同意被告意见。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4、6、7、9、11-15均无异议;认为证据1中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人是上海硕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硕诚公司存在一字之差,故第三人无权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勘丈面积未包含与系争房屋同楼层、供原告户独立使用的卫生间面积,且勘丈时未通知原告到场,原告未在勘丈表上签字确认,勘丈表上的房型图与实际不符;对证据8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承认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与其多次协商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对证据10中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有异议,认为系争房屋的评估时点为2010年3月1日,而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是在2012年7月30日作出,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与系争房屋的评估时点不一致,且评估报告作出时安置房屋尚未竣工,评估报告违规;裁决作出时,安置房屋产权尚未登记在第三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名下,第三人无权用于安置原告。
  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和作出裁决的依据无异议,对被告在裁决书中因疏忽而错误援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异议,认为被告作出裁决不应草率。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依据均无异议,认为被告证据1中房屋拆迁许可证上记载的拆迁人上海硕城置业有限公司是因笔误造成,对此核发部门已在许可证上加盖了更正章予以更正,第三人具有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的拆迁资质;认为裁决核定的系争房屋建筑面积27.68平方米已经包括原告主张的卫生间建筑面积在内;认为被告证据10中的安置房屋评估报告虽在2012年7月30日作出,但安置房屋与系争房屋的评估时点同为2010年3月1日。
  原告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上海印刷厂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上海印刷厂出具的证明、房款收据、收条,证明天通庵路X弄X号房屋原为上海印刷厂职工宿舍,1998年上海印刷厂将X室房屋分配给原告,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向上海印刷厂支付了1万元。同年,原告还向上海印刷厂支付了电控门和灭火机费,原告据此认为X室房屋的性质已经不是职工宿舍;
  2、天通庵路X弄X号X室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证明该户居民在被拆房屋处无户籍在册人口,经与第三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获得的待遇优于原告户在裁决中所能获得的待遇;
  3、有线电视用户证,证明系争房屋不是职工宿舍,而是原告承租的房屋;
  4、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两份,证明原告及妻子均在上海市青浦区上班,裁决安置房屋在奉贤区,该裁决将造成原告户工作生活不便;
  5、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该登记簿备注栏未注明安置房屋民乐路X弄X号X室房屋有抵押被注销的信息,由此证明安置房屋存在抵押。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上海印刷厂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以有偿解决住房困难的方法将X室房屋分配给原告户使用,符合政策规定;认为证据3不能证明原告的观点;不同意证据4的证明观点,系争房屋所在地块没有青浦区的安置房源;认为证据5的内容不完整,民乐路X弄X号虽有部分房屋设有抵押,但不是整栋房屋的抵押,房地产登记簿未载明抵押注销的信息不代表安置房屋设有抵押;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同第三人。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因签约居民家庭内部纠纷,该协议已不再履行,且裁决免除了原告应支付给第三人的房屋调换差价款138391.12元,原告的证明观点不成立;不同意证据4的证明观点,认为原告户实际居住在中山北路X号X室,安置房屋的坐落位置对原告户工作生活并未造成不便。
  第三人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