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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75号 (2)
  一、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沪公闸[2013]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针对原告谈某的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叶 一
人民陪审员 金 艳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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