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杭上行初字第25号(3)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为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9-11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8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1与原告提供的证据1一致,载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2能证明**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已与原告户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支付相关补偿款等的事实,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均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予以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毛**于2012年12月1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公安局未及时履行保护申请人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被告于同年12月17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于次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于当日将该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原告。同年12月24日,被告收到原告的补正材料后,于当日依法受理。2013年2月21日,被告依法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并于当日将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以邮寄方式送达原告。同年3月15日,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同年3月18日将该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因**学院迁建工程需要,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征用了部分集体所有土地。为此,**人民政府通过**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教园综合体项目分公司,与包括原告之子毛**在内的住户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该协议,住户应于2011年11月15日前腾空房屋,交由搬迁人拆除。2012年12月11日起,**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上述未腾空房屋组织开展集中拆除行动。当日,**公安局所属指挥中心接到称有城管执法人员在拆迁过程中打人的报警电话后,即指令**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置。之后,原告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遭他人殴打,要求该局派人到现场处理。指挥中心根据其反映的情况,告知其之前已经有人报警,且民警已到现场处置。之后,指挥中心将此情况通报给了已在现场的派出所民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得知是相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与拆迁户之间发生的冲突,遂在现场开展维护秩序、劝说等工作。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