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终法民三终字第63号(2)
谢某某答辩称:被告的月工资为3500元,从2011年9月份的工资数额3029元作为被告的工资的计算依据;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以3000元作为基数;原告未依法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我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原告支付补偿金,被告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2月23日,原告未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月23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待遇,原告应当支付该费用。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某某于2011年9月5日入职原告惠州市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处,任后工序主管职务,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5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5日止,约定试用期间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均为950元。2011年10月4日13时30份左右,被告在原告处车间给过油机调机时不慎被压伤右手食指,医疗诊断结论为:右手食指远节离断伤。该次伤害被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拾级,医疗终结日期为2012年2月23日。原告未为被告缴纳社保。被告在2012年2月23日工伤医疗期满后并未继续向原告提供劳动,原告也未就工作岗位对被告作出安排。原告按月向被告支付了2011年9月至l2月份工资和福利待遇,数额分别为3029元、3498元、3125元、2041元。从2012年1月1日起,原告未向被告支付任何款项。2012年5月21日,被告以原告没有按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以及拖欠停工留薪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当天离职。后被告谢某某作为申请人以原告惠州市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请求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3500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2012年1月至2月23日停工留薪工资7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伤残鉴定费300元。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2]3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劳动补偿金3500元;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1月至2月23日停工留薪工资63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及机读档案资料、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伤认定决定书、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据。
原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谢某某系原告惠州市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员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且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伤残)拾级,而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原告应当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根据被告于2011年9月份领取的工资数额为3029元而其实际上班天数为26天这一事实,故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待遇的基数可以参照以3500元/月的标准确定。据此计算,被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500元(3500元/月×7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000元(3500元/月×4个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500元(3500元/月×1个月)。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应根据被告的医疗终结期进行确定,而被告未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2月23日的工资待遇,故原告以未依法及时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待遇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劳动仲裁机构就被告的请求作出具体裁项后,原、被告未就该具体裁项依法起诉,应视为均认可该裁项。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第四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2年10月21日作出(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一)原告惠州市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谢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00元。(二)原告惠州市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谢某某支付2012年1月至2月23日停工留薪工资63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三)驳回原告惠州市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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