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60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城区XX饺子馆,经营场所:惠州市鹅岭南路天外天大酒店2楼。
经营者:包某某,男,蒙古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XX一路265号1栋26B,身份证号码:36010419810707XXXX。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58年9月24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彥查干乡XX村太和屯527号,身份证号码:23022619580924XXXX。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1954年4月16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巴彥查干乡XX村太和屯527号,身份证号码:23022619570416XXXX,系被上诉人丈夫。
上诉人惠城区XX饺子馆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 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自2010年1月13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职务:洗碗工,月均工资1500元,在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保,双方自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6月1日合同期满后,被告通知原告不在续订劳动合同。一、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被告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0%的加付赔偿金。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四、关于加班费: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动期间,每到工作繁忙季度,原告均加班加点的工作,每天工作10个小时,所有的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都在上班,而且越是节假日客人也越多。但被告从不支付加班费,本来原告的工资就少得可怜,被告无辜克扣后所剩无几,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补足原告这些年来的加班费。五、代通知金:1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且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工作期间拒不支付加班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双休日加班费3272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8000元,工作日加班费21500元,合计:62228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500元×2.5月=3750元,支付加付赔偿金3750元,代通知金1500元,合计:9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补缴自2010年1月至2012年2月的社保。
被告惠城区XX饺子馆辩称,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聘用被答辩人从事洗碗工作,遵循的是8小时工作制,且被答辩人工作时间也较为灵活,在做完本职工作后还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这都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照顾。不光如此,连被答辩人老公请假看病(非工伤),答辩人都全额支付他工资,答辩人没有想到被答辩人不但没有感激之情,反倒与答辩人对簿公堂。依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因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其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其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2010年6月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招聘合同书》,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工作期限为2年。2012年6月1日,劳动合同到期,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续签劳动合同,但遭到被答辩人拒绝,且不到答辩人处上班。不是答辩人不与被答辩人续签劳动合同,而是答辩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费不属法院的受案范围。1、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入职时间是2010年6月1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的社保,2010年1月至6月,被答辩人都不在答辩人处上班,答辩人为什么要为其补缴社保费;2、依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法》有关规定,关于缴纳社保费问题,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诉讼请求,偏离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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