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12号(2)
惠州市白盆珠水库工程管理局一审答辩称:(一)我局于1999年5月20日作出《关于陈某某所犯错误的处理决定》(下称处理决定)和《解除、终止劳动通知》,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2008年9月1日,我局才聘用原告,与原告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基本事实是:1986年12月间,我局将原告招用为全民所有制工人,于1987年6月间转为正式合同制工人。1998年间,原告利用其父亲陈汉建去惠州173医院治病之便,弄虚作假伪造了5张金额共53494元的假收费收据,向我局报销得款43831元(另有9661元我局未付)。我局于1999年发现此情况后,于同年2月向原告父亲陈汉建调查了解,才知道原告父亲每次去惠州173医院都是原告结账付款。同年3月1日,我局发了一份要求原告“3月31日前,主动向组织书面交代自己错误事实,并积极如数退还骗取的公款争取组织从宽处理”的《通知》给原告,但原告却未按通知要求去做。同年5月3日,原告写了一份信函给我局领导,承认“本人陈某某于八九年间,确实有利用父亲治病之机,多报医药费,至于多报金额仅是局规定的百分之十左右”。同年5月12日,我局时任局长及人事科工作人员找原告谈话时,原告承认到我局报账的惠州173医院收据和收据上盖的印章为弄虚作假伪造,并“要求局内处理,不要上法,最好从轻不要出队,确实出队也无办法无怨”。同一天,原告还写了一封《致歉信》给173医院,向该医院检举伪造收费收据和印章的摊档和请求谅解。由于原告拒绝将弄虚作假报销的款额退回我局争取宽大处理,我局经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于1999年5月20日作出上述处理决定和《解除、终止劳动通知》,于同年5月25日将该两份材料送至原告家里由其父亲陈汉建代收。同年6月17日,原告写了一封函件给我局,言明“本人陈某某,曾是你单位职工,因犯错误,本人于今年6月离开”,并要求“发回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4、5、6三个月的工资”。同年7月7日,我局将原告同年4、5、6三个月工资共2490元,经局领导讨论同意后付给了原告。此后直至2009年的十年间,原告并未对我局提过任何异议,也未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和请求处理。2008年,原告因生活困难请求照顾,我局经局领导班子讨论后,于2008年9月1日与原告订立《聘用协议》,重新与原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将其聘用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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