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00号(2)
原审法院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单位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单位主体资格。被告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原告承揽了第三人罗阳镇南光福利院的宿舍楼顶天沟漏水的修补工程,并对该工程进行了预算,有第三人提供的盖有原告印章的工程预算清单予以证实,原告与第三人存在承揽关系,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在承接了该工程后,经营者黎某某联系被告为其进行防水补漏工程的施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报酬2500元,原告称2012年7月16日支付给被告的是工程款而非工资款,双方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所需材料、工具均由原告提供,因此原告诉称双方是承揽关系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认定。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原告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被告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被告为原告工作而获得劳动报酬,综上,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关于原、被告之间何时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告雇请被告为其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原告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双方对被告于2012年7月12日开始为第三人施工均无异议,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于2012年7月12日与原告开始建立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参照《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原告博罗县罗阳镇XX装修防水服务部与被告易某某自2012年7月12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博罗县罗阳镇XX装修防水服务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上诉人博罗县罗阳镇XX装修防水服务部与被上诉人易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与一审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一致。
被上诉人易某某二审答辩称,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显然构成劳动关系,不存在上诉人所言的承揽关系;第二、上诉人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第三,上诉人安排被上诉人开展工作提供材料和工具,即具有劳动条件,且接受其相应的管理及报酬发放。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起诉,而是以黎某某个人名义起诉,上诉人的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上诉人的诉讼资格已经消失,故恳请二审法院从事实出发,同时考虑到被上诉人作为工伤劳动者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及早做出终审判决,维护伤者的利益。上诉人上诉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望二审查明后予以驳回。
第三人罗阳镇南光福利院述称,我们与博罗县罗阳镇XX装修防水服务部是承揽关系,与易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7月19日经博罗县工商局登记,上诉人取得营业执照,同时取得了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在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中包括防水补漏的经营内容,我方将宿舍的防水工程发包给上诉人施工,符合建筑工程关于发包的规定,双方之间形成防水发包和承包关系,这种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系上诉人聘请进行防水工程施工的工人,与我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上诉人博罗县罗阳镇XX装修防水服务部以3万元的价格承揽了第三人罗阳镇南光福利院宿舍楼顶天沟漏水的修补工程。本案涉案修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仅为被上诉人易某某与案外人吴某某二人,由该二人负责完成涉案的全部修补工程。
本院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原审判决后,仅博罗县罗阳镇XX装修防水服务部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仅对博罗县罗阳镇XX装修防水服务部的上诉进行审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上诉人主张在2012年7月11日开工后,被上诉人自行决定停工数天,在2012年7月15日才重新开工,很明显被上诉人根本没受到上诉人的劳动管理,是完全自由的包工头,因此双方之间完全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规定的情形,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是承揽关系。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安排被上诉人开展工作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