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90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某某,女,195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132419531231XXXX,住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XX场5号。
委托代理人:夏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门县XX繁育场。住所地: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场长。
上诉人伍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龙门县XX繁育场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2012)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2012年6月28日,伍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自2003年12月31日至2012年2月的退休生活费经济损失7085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975年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到2012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领到了《退休证》,从2012年3月开始,原告领到了社保局发放的退休金。但2012年3月以前退休金没有发放。被告之前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未申报养老保险手续,也未交付社会保险费以致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因此自原告于2003年12月31日满50岁退休至2012年2月的退休金只能由单位支付,社保局答复当时的平均退休金是723元一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未享受社保待遇的退休生活费经济损失70854元(庭审时变更为49968.78元)。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因劳动关系问题通过诉讼程序之后已经得以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已补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领取了退休证,从2012年3月开始领取退休金,不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情况。
原审法院裁定理由和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因劳动关系问题通过诉讼程序之后已经得以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且已补办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领取了退休证,从2012年3月开始领取退休金,不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情况。现原告请求未享受社保待遇的退休生活费经济损失,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中第二条的规定,认为原告伍某某请求用人单位被告龙门县XX繁育场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惠龙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伍某某的起诉。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伍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2012)惠龙法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裁定。2、判令被上诉人龙门县XX繁育场赔偿上诉人自2003年12月31日至2012年2月的退休生活费经济损失49968.7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975年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工作,到2012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上诉人于2012年2月24日领到了《退休证》,从2012年3月开始,上诉人领到了社保局发放的退休金。但2012年3月以前退休金没有发放。被上诉人之前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未申报养老保险手续,也未交付社会保险费以致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因此自上诉人于2003年12月31日满50岁退休至2012年2月的退休金只能由单位支付,社保局答复当时的平均退休金是723元一个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受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后,才产生追索养老金纠纷,符合上述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不正确。本案中,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后,被上诉人未支付退休金给上诉人,也未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支付退休金给上诉人(到2012年才办理社会保险,2012年之前未办理)。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未享受社保待遇的退休生活费经济损失49968.78元,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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