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82号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家纺(惠州)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三栋数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北京市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XX湾村1组,身份证号码为43102219810108XXXX。
上诉人XXX家纺(惠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2)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原审的意见
原审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于2011年5月3日入厂,在床褥车间担任普工,入职以来一直努力工作,任劳任怨,从未违反过厂纪厂规。我于9月13日上午不慎在工作中扭伤腰,治疗1周后,生产部经理跟后勤部经理朱某某答应调我做保安,后因床褥车间主管管强否认我受伤之事实,扣除我治疗期工资,我找三栋劳动站投诉才得以解决,厂方因此怀恨在心,于10月26日下午停止了我的工作,要强行单方面无理解除劳动合同。我多次去三栋劳动站投诉,要求继续上班,均未果。11月3日因急需钱回家为母亲治病,我要求领10月份工资,厂方逼我同时领取经济补偿金,我始终都坚持要求继续上班,不同意以拿经济补偿金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被告单方面无正当理由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造成我失业二个多月,没钱回家过年;现本人依照相关法律要求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恳请惠城区人民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原审被告XXX家纺(惠州)有限公司辨称,在9月份我们有给原告一份离职通知书,我们也为原告出具了上个月的工资和当月的工资,还有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给原告,同时我们也和原告解释了情况,原告也是在签收单上签字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原审查明,2011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被告聘用原告为生产岗位从事普工,试用期为3个月,合同期从2011年5月3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原告试用期工资为950元/月计算底薪和加班费,试用期满后为1320元/月计算底薪和加班费。被告以原告的工作表现不好为由,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提出于当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签收通知。2011年10月26日下午,原告停止工作并于2011年11月3日签署了标题为“XXX辞职人员工资支付单2011年10月”及“周某某201110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两份表格,并领取了10月份工资2154元和经济补偿金2234.1元。原告于2011年11月11日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惠城劳人仲案字[2011]8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另查明,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惠城人社工伤认字[2012]第047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10时左右在被告车间抬胶网时不慎扭伤腰部,原告此次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原审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原审判决认为,劳动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从原告拒绝签收被告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向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说明原告并不愿意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并没有形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另,原告称其于2011年9月13日上午不慎在工作中扭伤腰,被告在未对原告是否因工受伤进行合法认定的情况下就要求原告领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2012年10月10日经原告申请,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原告诉请继续履行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某与被告XXX家纺(惠州)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当事人二审的意见
上诉人XXX家纺(惠州)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诉请: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事实与理由:1、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协商解除并已结清款项。2011年5月3日,双方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工作表现不好为由,于20l1年10月26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提出当日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被上诉人拒绝签收通知书。但经协商,被上诉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于11月3日签署了《辞职人员工资支付单》及《周某某解除合同补偿金》两份表单,并领取了10月工资2154元和经济补偿金2234.1元,同时停止工作并离开公司。 上诉人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协商解除,被上诉人已结清所有工资及补偿金。2、上诉人已经依法提起对工伤认定的复议申请,故当以复议结果作为审理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不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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