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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82号(2)
被上诉人周某某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双方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劳资双方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约定,以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案劳资双方是否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注意到, 20l1年10月26日,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工作表现不好为由,向被上诉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并未签收;2012年10月1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上诉人于2011年9月13日上午在工作中不慎扭伤腰为工伤。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未对被上诉人是否因工受伤进行合法认定的情况下,要求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上诉人拒绝签收“终止合同通知书”、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等行为均表明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上诉人诉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仅凭被上诉人签名领取经济补偿金、工资等事实,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潮明
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
代理审判员 江 玮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意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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