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35号(3)
被上诉人答辩称:关于本案的加班费问题,我方实施的是包月的工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薪酬制度,都约定了加班费是包含在工资里面了。另外,我方还采用行车补贴的形式,再次支付加班费,所以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第二,关于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当得到支持。第三,关于2012年3月、4月工资的问题,是上诉人未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导致未支付该月份工资,综上我们认为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应当全部予以驳回。第二,我方未上诉,并不代表我方认可一审判决,只是因为涉及金额较小才未上诉。

本院查明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争议:一、被上诉人是否足额向上诉人支付了加班工资;二、被上诉人应支付给上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关于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的问题。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放的行车补贴能否认定为加班工资。上诉人诉称行车补贴应视为被上诉人发放的福利,不能认定为加班工资;被上诉人辩称该公司内部文件已明确行车补贴为司机的加班工资。本院认为,上诉人入职时,签名确认已阅读并知悉被上诉人公司制订的《违章罚则》、《考勤和打卡管理规定》、《集体宿舍管理规定》、《关于员工请假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及本人工资标准和计酬方式,应视为上诉人已知悉被上诉人制订的《员工薪酬福利方案(试行)》;该薪酬方案经被上诉人工会及各部门会签,可以作为用工单位管理的依据;该薪酬方案第二章第五条福利与劳保主要包含社保、午餐补贴、高温津贴、集体宿舍等八项,并未包含行车补贴,由此可见,行车补贴并非被上诉人发放的福利。而被上诉人公司办公室于2010年5月31日拟制的请示件显示,被上诉人一直向该公司司机发放行车补贴,且已明确行车补贴为司机的加班费,该请示件主文内容为提高该公司司机的行车补贴至每0.14元/公里;本院认为,该请示件经被上诉人工会批准,可以作为用工单位计算该单位司机加班费的依据,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发放的行车补贴为该公司司机的加班工资。据被上诉人提交的报销汇总单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已足额向上诉人支付了行车补贴,上诉人也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拖欠行车补贴,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已足额向上诉人支付了加班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等工资性收入。故本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为其离职前12个月全部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工资3823元,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9557.5元(3823×2.5个月)。原审判决未将加班工资、过节费等工资性收入计入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对被上诉人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基数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上诉人要求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无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2) 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2) 惠阳法民三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XX包装(惠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吕某某支付2012年3月1日至4月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89.9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557.5元,合计11247.45元;
二、驳回上诉人吕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免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潮明
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
代理审判员 江 玮
二O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万意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