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23号(4)
被上诉人黄某青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原审判决后,仅惠州XX电子有限公司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仅对惠州XX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进行审理。本案中,双方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原审判决第一判项确认上诉人惠州XX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被上诉人黄某青2012年3月和4月的工资数额为6248.8元均无异议。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惠州XX电子有限公司拖欠被上诉人黄某青2012年3月和4月共6248.8元的工资,是否应当在本案中用于抵消被上诉人怠工对上诉人造成的损失问题。

上诉人主张其不支付工资给被上诉人不属于无故拖欠的行为,是由于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通过消极怠工、虚假宣传诱使上诉人在相应的技术上面投入大量资金,从而使上诉人产生巨大的亏损,被上诉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相应工资完全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行径所逼使的。本院认为,《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明确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上述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规定有免责条款,相反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且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可见,本案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使上诉人产生巨大的亏损为由拒不支付被上诉人工资,系上诉人主观故意的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是上诉人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及时支付的情形,因而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使上诉人产生巨大的亏损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问题,由于上诉人未在本案的仲裁阶段一并提起反诉,并且该经济损失问题与劳动报酬问题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问题,依法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对上诉人关于在本案中以被上诉人的工资用于抵消被上诉人怠工对上诉人造成损失的主张,在本案中依法不应予以支持。鉴于上诉人的《考勤管理规定》中有关“扣发全部薪资”的部分内容,赋予了上诉人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部分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上诉人用工管理的依据,上诉人擅自克扣被上诉人工资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违法行为。原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处理本案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惠州XX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潮明
代理审判员 江 玮
代理审判员 李旭兵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静


附:相关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