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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中行终字第4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某纸业公司已交),由上诉人某纸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鲍文林
审 判 员 杜 琼
代理审判员 韩 璟

二○一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帕尔哈提·热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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