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541号 (2)
二、被告潘某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强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林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78元及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文 红 红(兼)
书 记 员 彭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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