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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44号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峰。

委托代理人谢某慧,广东启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启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屯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云。

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华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峰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屯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静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显华、郑盛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峰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慧、李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21日签订SAP实战培训协议,约定原告从2011年8月21日至2011年12月4日在被告处接受SAP实战内容培训,培训费为15010元,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被告保证安排原告就业,并承诺如原告完成培训后3个月内没有就业,其将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后,经原被告双方再次协商,被告口头承诺对原告培训费给予优惠,同意按照9000元收取原告培训费。此后原告依约支付了上述培训费给被告,但发现其授课内容与合同约定有很大的出入,经查询发现被告根本没有培训资质,培训结束后被告也无法安排就业。为此,原告于2012年6月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提起申诉,但被告不予配合调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SAP实战培训协议;2、被告向原告返还培训学费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并诉称,双方签订的《SAP实战培训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培训项目的学费为15010元,但原告仅向被告支付了9000元,剩余6010元培训费一直未付。被告要求其支付余款,但原告以自己未就业为由拒绝支付。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培训课程,且有向原告多次提供就业机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就业是个双向选择,在于原告自己综合能力、要求和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否匹配。被告在就业问题上,不存在任何过错。反而是原告未足额支付培训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特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培训费6010元;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SAP实战培训协议》,约定原告从2011年8月21日至2011年12月4日接受被告方SAPMM+ABAP实战内容培训,其中第2条服务内容约定:为MM+ABAP真实项目完整实战,提供所有相关的学习资料,具体是资深顾问结合学生的特定和自己的教学风格,授课尽心尽责,进行MM+ABAP的业务技术难点的讲解以及未来每次课后项目任务的分配。第3条就业约定,原告在被告处学习结束时,如果原告没有与被告毁约意向,且原告在学期间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被告承诺在原告毕业后3个月内保证就业(培训期间被告会不断推荐原告就业机会):1、原告缴齐被告规定课程的所有学杂费(项目实战费15010元);2、原告根据被告任课老师每次上课的考勤结果,不管原告是何种原因,缺勤时间在10学时以内(迟到或早退3次算2学时的缺勤);3、原告根据被告任课老师的作业登记簿,被告布置的作业及时完成率不低于90%;4、原告在被告处学习期间,对被告按教学计划所开设的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达到8分(满分10分)以上;5、原告毕业时完成所有的被告设定的课程(含相应的操作能力)。

原告于2011年8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培训费9000元。2012年6月,周某凡、韦某虚、陈某峰、李某、黄某平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福永所投诉,主张被告没有履行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学费55630元。该所组织双方调解未果。2012年8月9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应诉后,随即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已按照被告的约定去上课,但被告实际授课的课程与协议中约定的课程有很大出入。被告则称原告只上了HR的课程,由于原告没有交清所有培训费用,也没有达到操作能力,因此虽然被告多次提供就业机会,但均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没有就业。

以上事实,有《SAP实战培训协议》、收款收据、终止调解书以及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SAP实战培训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关于上述协议的履行情况,首先,原告主张被告已经口头同意减免部分培训费,但对此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对此也不予确认,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定原告尚有培训费6010元未支付。其次,被告主张已经按照约定安排原告上课,但原告只上了HR的课程,其他课程没有参加,且原告仅认可按照被告的约定去上了课,故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采纳。第三,被告主张其已经多次提供就业机会给原告,其提供的QQ聊天记录并未经过公证,原告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被告双方对《SAP实战培训协议》均没有完全履行。因涉案协议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确认双方的协议于起诉之日即2012年8月9日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培训费,由于原告没有完成约定课程,且原告首先没有交清所有培训费,因此其要求被告履行 “保证就业”承诺并无依据。又被告认可原告只上了HR的课程,其他课程没有参加,因此本院酌定被告退还部分培训费4500元给原告。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培训费余款6010元,因被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完全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且本院已经确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故对该诉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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