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44号 (2)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峰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屯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SAP实战培训协议》于2012年8月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屯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峰退还培训费45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陈某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屯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某峰承担25元,由被告深圳市屯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静 涛
人民陪审员 罗 显 华
人民陪审员 郑 盛 旭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汉 明(兼)
书 记 员 郑 淦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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