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沙劳初字第174号 (2)
一、被告深圳市黄×屋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某秀支付2012年10月份工资1,258.0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市黄×屋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胡 静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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