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19号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某平,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广东宝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开X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开。
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开X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电影《盗版猫》由北京高美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美公司)等公司联合出品。2009年9月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对该片颁发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许可证号:电审故字【2009】第009号),允许该片在国内外发行。该片的版权人为高美公司。2009年,高美公司将该片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转授权的权利授予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视公司)。2010年2月1日,网视公司将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权利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至2014年10月13日。被告所经营的“开X网吧”未经权利人及原告许可,擅自通过网吧局域网向顾客提供该片的播放、下载服务。经原告申请,深圳市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918号《公证书》。为调查取证、制止被告侵权,原告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鉴于被告上述侵权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和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电影《盗版猫》由江西电影制片厂、北京高美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洋卓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联合出品。2009年9月9日,该片取得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审故字[2009]第009号)。
根据北京高美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洋卓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影〈盗版猫〉附加协议书》、北京高美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与江西电影制片厂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的相关约定,北京高美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为电影《盗版猫》的版权所有者,洋卓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西电影制片厂只享有该电影的联合出品署名权。
2009年,北京高美高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行使电影《盗版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的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IPTV、网络点播、网络下载、网络直播(轮播)、数字电视、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手机系统的权利等及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9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
2010年2月1日,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授权原告独家行使电影《盗版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范围内的独家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IPTV、网络点播、网络下载、网络直播(轮播)、数字电视、广域网传播、局域网传播、有线网络传播、手机系统的权利及转授权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可独立或委托第三方维权打击盗版等,授权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
2010年6月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龚某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6月4日,公证处公证员董亚川、工作人员莫冬香与龚某宁来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X街一号X文体城三楼的“开X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龚某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服务台办理了上网卡一张,随机选取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启动计算机,插入上述上网卡,登录该计算机并关闭该计算机显卡的硬件加速设置。2、(1)首先对桌面进行截屏,然后在桌面上新建一个word文档,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2)双击桌面上“网吧电影”,进入相关页面,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保存至word文档中;(3)在该页面中查找到电影《盗版猫》,打开对应视频文件播放该电影,播放过程中,拖动播放器中的控制按钮以快速播放,在上述查找、播放过程中,采用截屏方式将查找过程以及播放过程中随机选取的画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上述操作完毕后,共形成一个word文档,由龚某宁将该word文档保存至公证员随身携带的U盘中。保存完毕后,龚某宁拔出上网卡并将U盘及上网卡交公证员收存。取证完毕并走出该网吧后,龚某宁对该网吧拍得照片二张。取证活动结束后,公证员将上述U盘中的word文档拷贝至公证员电脑中,并将其刻录制成光盘一式二张并封存。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过程予以公证,并于2010年8月13日出具(2010)深证字第112918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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