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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9号

原告深圳市星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深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叮X电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某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市星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叮X电脑信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叮X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X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叮X公司委托代理人严某志、陈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X公司诉称,被告所经营的叮X网吧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向消费者提供了《越光宝盒》的播放服务,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2011年1月13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到被告网吧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依法出具合法有效的(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7674号公证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三、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叮X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播放原告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没有事实依据。《公证书》明显证明涉案网站是一个互联网上的网站,网吧只是提供了能上网的电脑,收取顾客1.5元/小时/每台机的电脑使用费。《公证书》提到的桌面电影图标,事实上是一个电影网站地址的快捷方式链接,能搜索出来任何一部电影都是正常的。二、原告的《公证书》存在严重瑕疵:1、实施公证操作所使用的计算机应该由公证人员选定,而不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操作。2、原告与公证人员在网吧上网取证,只是对一台计算机终端进行操作,不能证明网吧里所有的终端都有相同情形,可能有顾客恶意提前对网吧计算机终端设置网站快捷方式链接,以等待公证人员取证。3、《公证书》无法证明有顾客在被告网吧观看过涉案电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电影《越光宝盒》的著作权人为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

2010年2月8日,电影《越光宝盒》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电审故字[2010]第006号,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影片排次号为00116455。

2010年4月6日,北京小马奔腾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核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

2010年4月15日,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北京小马奔腾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联合出具《版权声明》,该《版权声明》记载:上述三家单位是电影《越光宝盒》的联合出品单位,现三家联合出品单位决定授权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共同享有并行使有关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承认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购买方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的转让合同中期限为:2010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共五年的授权期限。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该作品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并且有权对上述的权利进行转授权。

2010年4月15日,北京博纳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享有电影《越光宝盒》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切事宜。

2010年4月15日,北京小马奔腾壹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电影《越光宝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湾及海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权利包括:独家使用权、制止侵权的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0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共五年。

2010年7月12日,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越光宝盒》在广东省深圳市区域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星X公司,授权权利范围包括:星X公司拥有独家以自己的名义对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影片的网吧及相关影视作品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维权,制止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又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刑事、行政法律行为以及民事诉讼、上诉、申请执行、获得赔偿和非诉讼法律行为。星X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上述著作权保护法律行为。授权期限为2010年7月12日至2011年7月11日。另外,该授权书还注明:在上述授权期限内已取证未诉讼的案件,授权期限至该案件和解或判决生效、执行完毕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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