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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235号 (2)

二、被告深圳市彦X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成X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庆  涵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芳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江枫(兼)

书 记 员 周  治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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