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1386号 (2)
二、驳回被告深圳市X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承担。
如被告深圳市X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 烘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俊强(兼)
书 记 员 巫 小 露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